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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22执2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沅陵县长久建材租赁部与钟广生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沅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沅陵县长久建材租赁部,钟广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22执217号申请执行人:沅陵县长久建材租赁部。经营者:黎长申,男,196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浏阳市人。被执行人:钟广生,男,1953年6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辰溪县人。申请执行人沅陵县长久建材租赁部与被执行人钟广生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未查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姚祖坤审判员  罗长华审判员  谢根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路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