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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2执恢1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翔县支行与王永社、王录社、王磊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翔县支行,王永社,王录社,王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2执恢17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翔县支行。住所地陕西省凤翔县。法定代表人陈建军,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王永社,男,住陕西省凤翔县。被执行人王录社,男,住陕西省凤翔县。被执行人王磊,男,住陕西省凤翔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322民初1905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翔县支行诉王永社、王录社、王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322民初19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侯永利审 判 员  杨文博代理审判员  赵五一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马小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