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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02民初13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赵阳与丹东俊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阳,丹东俊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02民初1301号原告:赵阳,女,无职业,住丹东市元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庆海,辽宁凡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丹东俊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元宝区。法定代表人:栾天,经理。原告赵阳诉被告丹东俊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原告赵阳于2017年10月24日以原、被告已经自行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赵阳负担。审判员  于巍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丽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