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91民初27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济宁市兖州区祥诚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与济宁市海沃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张秀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宁市兖州区祥诚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济宁市海沃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张秀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91民初2757号之一原告:济宁市兖州区祥诚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大安镇辛北庄村村北。法定代表人:徐彦军,总经理。被告:济宁市海沃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高新区新元路88号。法定代表人:张秀菊,总经理。被告:张秀菊,女,1977年7月21日出生,住济宁市高新区。原告济宁市兖州区祥诚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宁市海沃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张秀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原告济宁市兖州区祥诚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宁市兖州区祥诚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252元,减半收取计1126元,诉讼保全费1020元,均由原告济宁市兖州区祥诚机械配件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田常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郝莹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