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2民初58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海门支行与徐春红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海门支行,徐春红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02民初5862号之一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海门支行,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洪家车站街243号。主要负责人:陈荣华,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正,该行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志尧,该行工作人员。被告:徐春红,女,1977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海门支行与被告徐春红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2017年10月24日,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海门支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海门支行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3元(已减半),保全费502元,合计100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海门支行负担。审 判 员 丁 民二○一七年十月二十四代书记员 陈莉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