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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民初5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沈阳市大东区海施达购物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沈阳市大东区海施达购物中心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初567号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沈阳市大东区海施达购物中心。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沈阳市大东区海施达购物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诉讼标的由101000元变更为10000元,本院予以准许。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2320元,退回2295元)由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长  张素燕审判员  赵 钺审判员  林晓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谷 晶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