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3执10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李某某申请执行任某、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任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3执1050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1969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黄楼镇老培寨村委陈庄西。被执行人任某,男,1985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西洋店镇政府家属院。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7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古槐街道办事处解放街4号。本院在执行李某某申请执行任某、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作出的(2017)豫1723民初24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723执105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杰审判员 郑 学审判员 冯雪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龙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