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民初5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与潍坊丰华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第二药店、潍坊丰华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潍坊丰华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第二药店,潍坊丰华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民初593号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堤北村。法定代表人:康瑛鑫,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利利,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鑫,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潍坊丰华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第二药店,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民主街和友谊路交汇处丰华医药。负责人:李宗强。被告:潍坊丰华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民主街与丰华路交汇处丰华医药中心药店。法定代表人:刘全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丰华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第二药店、潍坊丰华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和解为由向法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徐伟东审 判 员 宋宗明人民陪审员 郭艳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段玉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