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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3民初62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张国家与费本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家,费本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3民初6260号原告:张国家,男,1952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现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费本祥,男,1950年1月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现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原告李新玉诉被告徐敬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李新玉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国家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国家负担。审判员  杜晓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乔延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