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3民初62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张国家与费本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家,费本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3民初6260号原告:张国家,男,1952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现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费本祥,男,1950年1月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现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原告李新玉诉被告徐敬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李新玉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国家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国家负担。审判员 杜晓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乔延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