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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82民初61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谢某1与靖江市广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1,靖江市广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2民初6178号原告:谢某1,女,2004年6月23日生,汉族,住靖江市中天城市。法定代理人:谢某2,男,1976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江市中天城市。被告:靖江市广天手机连锁店,住所地上海城。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1与被告靖江市广天手机连锁店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法定代理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曹永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范楚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