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82民初61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谢某1与靖江市广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1,靖江市广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2民初6178号原告:谢某1,女,2004年6月23日生,汉族,住靖江市中天城市。法定代理人:谢某2,男,1976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江市中天城市。被告:靖江市广天手机连锁店,住所地上海城。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1与被告靖江市广天手机连锁店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法定代理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曹永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范楚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