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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4民初39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原告王婷与被告南京朗诗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婷,南京朗诗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4民初3968号原告:王婷,住南京市雨花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住址同上。被告:南京朗诗地产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552054824D,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绿城大道。法定代表人:谢远建,南京朗诗地产有限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婷诉被告南京朗诗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以需要继续调查搜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同山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杜同山负担。审判员  胡正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夏国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