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06民初13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张贻敏与胡时林、臧福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贻敏,胡时林,臧福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6民初1330号原告:张贻敏,男,196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马鞍山市利民刀剪厂技术监理,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被告:胡时林,男,195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马鞍山市利民刀剪厂工人,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被告:臧福珍,女,196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原告张贻敏与被告胡时林、臧福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原告张贻敏于2017年10月24日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贻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贻敏撤诉。案件受理费53元,减半收取26元,由张贻敏负担。审判员 盛厚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安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