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506民初13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张贻敏与胡时林、臧福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贻敏,胡时林,臧福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6民初1330号原告:张贻敏,男,196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马鞍山市利民刀剪厂技术监理,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被告:胡时林,男,195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马鞍山市利民刀剪厂工人,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被告:臧福珍,女,196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原告张贻敏与被告胡时林、臧福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原告张贻敏于2017年10月24日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贻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贻敏撤诉。案件受理费53元,减半收取26元,由张贻敏负担。审判员  盛厚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安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