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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4行初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北方仓储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与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尔滨市北方仓储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黑0104行初30号原告哈尔滨市北方仓储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沿堤街8号。负责人朱文滨,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富坤,哈尔滨市北方仓储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经理。被告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大有坊街118号。法定代表人宋殿荣,主任。行政负责人朱建平,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副主任。委托代理人石岩,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法规科科员。委托代理人冯铁山,黑龙江冯铁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哈尔滨市北方仓储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诉被告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解除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哈尔滨市北方仓储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以解除征收补偿协议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为由,向本院主动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哈尔滨市北方仓储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25元。(原告已预付)审 判 长  张 杰审 判 员  温 宏人民陪审员  聂晓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茹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