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6民初14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3-07
案件名称
叶协和与叶亦标、储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协和,叶亦标,储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6民初1438号之一原告:叶协和,男,195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巧红,宁波市云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叶亦标,男,1956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被告:储凤女,女,1960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原告叶协和与被告叶亦标、储凤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叶协和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协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70元,由原告叶协和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 琼代理审判员 查鹏程人民陪审员 魏章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陈丽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