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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3民初21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张华与梁瑞模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华,梁瑞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3民初2183号原告:张华,男,1964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绥阳县。被告:梁瑞模,男,196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绥阳县。原告张华与被告梁瑞模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张华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华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华负担。审 判 员  丁 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蔡小兰书 记 员  朱远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