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3民初21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张华与梁瑞模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华,梁瑞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3民初2183号原告:张华,男,1964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绥阳县。被告:梁瑞模,男,196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绥阳县。原告张华与被告梁瑞模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张华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华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华负担。审 判 员 丁 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蔡小兰书 记 员 朱远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