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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民终21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浙江迈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海丰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迈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海丰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民终215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迈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庄市街道中官西路777号创e慧谷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717205003X。法定代表人:范飞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利华,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裴士俊,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宿州市海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人民南路中豪国际商业博览城43幢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0396204746E。法定代表人:李士育,该公司执行董事。上诉人浙江迈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宿州市海丰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2016)皖1321民初26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2016)皖1321民初264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浙江迈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丁 伟审 判 员  吴昊彧审 判 员  赵 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X X书 记 员  张 猛附:本案适用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