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205执2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农区支行与李为香、常学礼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农区支行,李为香,常学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宁0205执23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农区支行,住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负责人徐永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农区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李为香,女,汉族,1969年4月1日出生,个体,住宁夏石嘴山市。被执行人常学礼,男,汉族,1965年1月1日出生,无业,住宁夏石嘴山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农区支行与被执行人李为香、常学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案款由(2017)宁0205执恢79号一案转付,故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农区支行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同意申请人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宁0205执236号案件对被执行人李为香、常学礼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田莉审判员马占杰审判员李韶清二O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孙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