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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6执6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何瑛、彭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瑛,彭晨,武汉峰晨商贸有限公司,薛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6执604号申请执行人何瑛,女,196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被执行人彭晨,男,1983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被执行人武汉峰晨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友谊大道508号9幢2单元9层1号。被执行人薛洋,男,198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本院依据(2016)鄂0106民初3159号民事裁定书,于2016年6月15日保全查封了担保人何爱民(共有人周红艳)名下位于武汉市江岸区后湖乡同鑫花园A区二期40栋一单元七层一室(房屋所有权证:岸2009011159,权证编号:02094029,建筑面积:93.64平方米)房屋。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何瑛向本院提交申请,确认本案已全部给付完毕并请求解除对上述房屋的查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何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担保人何爱民(共有人周红艳)名下位于武汉市江岸区后湖乡同鑫花园A区二期40栋一单元七层一室(房屋所有权证:岸2009011159,权证编号:02094029,建筑面积:93.64平方米)房屋的查封。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舒光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