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6民初171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6-30
案件名称
王茂源与张尚文、何小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茂源,张尚文,何小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06民初17107号原告:王茂源,男,1980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被告:张尚文,男,198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五华县。被告:何小芬,女,198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国伟,系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茂源诉被告张尚文、何小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茂源,被告张尚文、何小芬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国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茂源诉称:被告张尚文分别于2017年4月19日、2017年5月15日向��告借款10万元、50万元,共计60万元。被告张尚文与被告何小芬向原告出具《借条》,约定2017年7月15日归还。但两被告至今未还款。现起诉请求判令:一、两被告偿还原告60万元借款;二、两被告支付2017年5月15日至2017年7月15日期间的利息12000元;三、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7年7月16日起至实际返还本金之日止的利息(以60万元为本金,按每月1%的标准计付);四、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和担保费。被告张尚文、何小芬共同答辩称:确认原告的诉讼请求,借款属实,但目前两被告均没有钱还,因为还涉及到另外的案子,被告的房子还没卖出去。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19日、2017年5月15日,应被告张尚文的借款请求,原告分别向被告张尚文银行账户转账10万元、50万元。2017年5月15日,被告张尚文、何小芬共同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确认分两次向原告借款共60万元,借款利息12000元,于2017年7月15日归还本息。被告借款后,至今未能还款。本院认为:原告与两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两被告应依约向原告还本付息。两被告承诺向原告支付2017年5月15日至7月15日期间的利息12000元,即同意按月利率1%(12000÷600000÷2=1%)的标准向原告支付利息。两被告至今未能清还借款本息,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现原告要求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60万元及其利息(自2017年5月15日起至2017年7月15日止的利息为12000元,自2017年7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按月利率1%的标准计付),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两被告承担担保费缺乏合同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法予以驳回。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则》第一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尚文、何小芬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茂源偿还借款本金60万元及利息(自2017年5月15日起至2017年7月15日止的利息为12000元;自2017年7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以60万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的标准计付);驳回原告王茂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920元、财产保全费3580元,共计13500元,由原告王茂源负担50元,由被告张尚文、何小芬共同负担13450元。如不服本��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古伟璇人民陪审员 傅红亚人民陪审员 梁瑞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余玟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