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1民初27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何秀斌与代小平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秀斌,代小平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1民初2745号原告何秀斌,男,197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代理人周厚林,重庆美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代小平,男,197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秀斌与被告代小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何秀斌未按本院指定的期限足额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0元(原告何秀斌已预交400元),由原告何秀斌负担。审 判 长 肖厚权人民陪审员 李 华人民陪审员 谭怒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法官 助理 史 渊书 记 员 王 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