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民申63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司源、广东省尚善职业培训学院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司源,广东省尚善职业培训学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民申631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司源,男,汉族,1969年4月19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正华,广东翔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州现代信息工程职业技术学院。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吉街吉山橄榄公园东面*号。法定代表人:沈国松。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东省尚善职业培训学院。住所地:广东省天河区吉山橄榄公园东面*号。法定代表人:吴利平。再审申请人司源因与被申请人广州现代信息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广东省尚善职业培训学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1民终1608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司源申请再审称:(一)司源不服仲裁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2015年5月13日,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穗劳人仲案[2015]1464号仲裁决定书,司源不服,提起诉讼,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已受理并作出相应判决,支持司源的绝大部分诉讼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的规定,本案经过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后,司源因不服仲裁决定,提起诉讼,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原裁定以本案没有经过仲裁委的实体处理为由驳回司源的起诉,是适用法律错误。(二)因劳动仲裁委不予受理,司源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2015年6月10日,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穗劳人仲案[2015]209号《不予受理通知书》,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决定不予受理,主要理由见下列第8项。该《不予受理通知书》还注明:因第1-5及第8项事由不予受理的,可在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司源在十五日内提起本案诉讼。《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38条仅规定因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按撤回仲裁申请后,重新申请仲裁的,劳动仲裁委不予受理。该条规定仅是就仲裁阶段的程序方面的规定,并未剥夺司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原裁定以仲裁委不予受理为由驳回起诉,是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本案因劳动仲裁委不予受理,司源依法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三)司源在仲裁阶段并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仲裁阶段,劳动仲裁委通知于2015年5月12日下午14时10分开庭,当天还有一位与司源一起提起劳动仲裁的前同事是在下午15时45分开庭。之前两人曾碰面就案件事实方面的问题进行商量,以致司源一直误以为两人是一起开庭。开庭当天上午司源在外面办事,没有带资料,只是电话询问前同事开庭时间。后司源回家拿资料准备去开庭,发现时间比预期的要早。由于司源住处距离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超过20公里,当天路上严重塞车,司源在路上多次打电话向仲裁员解释,后到达仲裁委时已经超过14时30分,仲裁员告知本案将按撤诉处理。司源主观上没有拒不到庭的意思,客观上也没有不到庭的行为,只是由于混淆开庭时间,加上路上严重塞车,导致迟到大约半小时。原裁定认定司源系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是认定事实不清,也缺乏相应证据证明。(四)原裁定驳回起诉,导致司源丧失全部实体权利,不符合法律的公平正义原则。原裁定驳回司源的起诉,导致其就实体权利丧失重新申请仲裁处理的权利,也丧失重新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而在民事诉讼中,对撤诉和视为撤诉处理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只要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并且仍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均应当受理。作为最弱势的劳动者群体,通常也没有很充分的法律知识,原裁定却要求其履行更为严格的仲裁和诉讼程序,显然是不公平的,无法彰显法律的正义。综上,请求:1.撤销二审裁定;2.依法改判,支持司源要求广州现代信息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广东省尚善职业培训学院支付2013年7月至2014年7月的工资149500元、经济赔偿金80500元,并返还社会保险费42689.41元的请求;3.本案一审、二审、再审全部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本案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司源因劳动争议纠纷,于2015年3月向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该仲裁委依法受理并向司源送达开庭通知书,告知其于2015年5月12日下午14时10分开庭。因司源在开庭通知书规定的开庭时间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该仲裁委于2015年5月13日作出穗劳人仲案[2015]1464号仲裁决定书,按司源撤回仲裁申请处理。后司源再次申请仲裁,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穗劳人仲不[2015]209号《不予受理通知书》,认为司源的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决定不予受理,主要理由是按《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处理。上述事实表明,本案属于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劳动人事仲裁机构按自动撤回申请处理后,申请人又提起仲裁申请,劳动人事仲裁机构作出不予受理的通知,申请人不服该通知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情形。对此,人民法院在受理时需要对申请人第一次仲裁时是否确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情形进行审查。因司源未举证证明其经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存在正当理由,二审裁定据此撤销一审判决,并驳回司源的起诉并无不当。司源申请再审称其未按时到庭是由于混淆开庭时间、道路严重塞车,该理由并非法定正当理由,故司源认为本案应予受理的理由不能成立,其请求撤销二审裁定,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司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司源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詹伟雄审判员  邵静红审判员  邹 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伊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