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21民初38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成都宏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毛灵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宏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毛灵燕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421民初3842号原告:成都宏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二江路段1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569666341W。法定代表人:张大利,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胜,系仁寿县海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毛灵燕,女,1988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原告成都宏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毛灵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成都宏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宏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成都宏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成都宏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志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伍 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