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6执11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杨俊毅、江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俊毅,江浩,朱恩凤,厦门市仙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6执114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俊毅,男,1974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清莲、张红,福建贝盈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执行人:江浩,男,1988年1月6号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朱恩凤,女,1961年1月10号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被执行人:厦门市仙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法定代表人:朱煌涌。本院在执行杨俊毅与江浩、朱恩凤、厦门市仙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已轮候冻结朱恩凤名下的退休金账户,已轮候查封朱恩凤名下址于厦门市同安区古庄大溪地里XX号XXX室房产,并已发函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参与分配,江浩、朱恩凤、厦门市仙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其他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可供执行。杨俊毅亦无法提��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故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也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杨俊毅债权为借款本金100万元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 海审 判 员 江向洋审 判 员 唐雪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陈敏伟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