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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22民初17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谢志胜与广西玉林市天启药业有限公司陆川县永康药店、广西玉林市天启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志胜,广西玉林市天启药业有限公司陆川县永康药店,广西玉林市天启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922民初1761号原告谢志胜,男,1989年4月6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现住广西南宁市江南区,被告广西玉林市天启药业有限公司陆川县永康药店,住所地陆川县温泉镇新洲路148号。负责人谢日洪。被告广西玉林市天启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玉林市中秀路285号江南粮库16号仓。法定代表人江滨。原告谢志胜诉被告广西玉林市天启药业有限公司陆川县永康药店、被告广西玉林市天启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经本院传票传唤,原告谢志胜于2017年10月24日开庭期间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谢志胜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谢志胜负担。审 判 长  何玉森人民陪审员  陈 剑人民陪审员  陈春燕appoint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罗海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