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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3民初87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沈昌与李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昌,李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3民初8760号原告:沈昌,男,198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被告:李露,男,1988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阜新市细河区。原告沈昌诉被告李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立案。后原告沈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昌提出撤诉申请,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昌负担。审判员 王 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俞小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