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3民初87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沈昌与李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昌,李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3民初8760号原告:沈昌,男,198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被告:李露,男,1988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阜新市细河区。原告沈昌诉被告李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立案。后原告沈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昌提出撤诉申请,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昌负担。审判员 王 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俞小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