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2执14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绍忠、刘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绍忠,刘勇,高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执行结案用)(2017)鲁1402执1468号申请执行人:王绍忠,男,1971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被执行人:刘勇(又名刘俊勇),男,198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德勇轮胎大全)。被执行人:高娜,女,汉族,1986年10月1日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1402民初3746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已立案执行。经本院执行,给付申请人王绍忠全部案款32200元并同意此案结案。此案案款全部执行完毕。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立案的(2017)鲁1402执1468号执行案件结案。执行长 刘世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司志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