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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835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倪彦伟与通邮(中国)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彦伟,通邮(中国)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83534号原告:倪彦伟,男,197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通邮(中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洞庭路131号新天地科技大厦。法定代表人:李柏林,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杰,北京百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倪彦伟诉被告通邮(中国)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彦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金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卫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