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835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倪彦伟与通邮(中国)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彦伟,通邮(中国)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83534号原告:倪彦伟,男,197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通邮(中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洞庭路131号新天地科技大厦。法定代表人:李柏林,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杰,北京百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倪彦伟诉被告通邮(中国)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彦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金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卫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