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2民初30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窦某与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窦某,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2民初3009号原告:窦某,女,汉族,1978年6月25日生,住青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继升,河北瑞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某,男,汉族,1979年6月7日生,住青县。原告窦某与被告姚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窦某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窦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窦某负担。审判员 胡万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 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