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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2民初30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窦某与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窦某,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2民初3009号原告:窦某,女,汉族,1978年6月25日生,住青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继升,河北瑞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某,男,汉族,1979年6月7日生,住青县。原告窦某与被告姚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窦某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窦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窦某负担。审判员  胡万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 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