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02财保3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晋中市国泰阳光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山西华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双庆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晋中市国泰阳光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华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双庆,周眉花,杨华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02财保338号申请人晋中市国泰阳光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迎宾街555号。法定代表人郭小平,系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山西华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山西省晋中市开发区迎宾西街晋商国际B座8层19号。法定代表人杨双庆,担任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杨双庆,男,1971年1月12日生,汉族,住榆社县。被申请人周眉花,女,1969年2月1日生,汉族,住榆社县。被申请人杨华彬,男,1974年1月12日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涉县。申请人晋中市国泰阳光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西华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双庆、周眉花、杨华彬银行存款2213915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及其他财产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保证如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有误,致使被申请人因保全遭受损失的,由其公司在申请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山西华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双庆、周眉花、杨华彬银行存款2213915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及其他财产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 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文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