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6民初102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四川省金运驾驶员培训学校与成都天府新区华阳街道办事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金运驾驶员培训学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民初10228号起诉人:四川省金运驾驶员培训学校,住所地成都市二环路西一段89号。法定代理人:付丽华,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斌,四川晨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收到起诉人四川省金运驾驶员培训学校诉成都天府新区华阳街道办事处的起诉状。起诉人四川省金运驾驶员培训学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成都天府新区华阳街道办事处赔偿因其毁损起诉人园林造成的财产损失16718389元;2.判令成都天府新区华阳街道办事处承担本案诉讼费、起诉人委托律师的代理费等。事情和理由:起诉人于2002年9月30日与双流县华阳镇鹤林村村民委员会第三社(以下简称华阳鹤林三社)签订了租期35年(从2002年9月30日至2037年9月30日止)的《土地租赁合同》,租赁土地75.37亩。合同签订后,起诉人拟在租赁的土地上经营驾校,因政府不同意将土地硬化,后经双方协商,同意起诉人种植林木。自2002年9月起至2015年9月,13年来起诉人从未间断过依约向华阳鹤林三社缴纳租金,土地租赁双方从未因租金等发生过纠纷,起诉人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但在2015年9月10日,成都天府新区华阳街道办事处在未与起诉人协商达成园林搬迁补偿协议情况下,指使所辖的鹤林社区,组织大批警察及社区人员,动用数十台大型推土机无端闯入我起诉人园林场,推毁了场内的房屋建筑物、构建物及7754余株树木,给原起诉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经“成都市川衡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成都天府新区华阳街道办事处非法强制拆迁毁损的房屋建筑物、构筑物及7754余株树木等资产损失价值合计金额为人民币16718389元。起诉人除信访外还多次找成都天府新区华阳街道办事处商谈此事的处理,均遭其拒绝,其行为严重影响了起诉人的合法权益,故向法院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对征收、征用决定及补偿决定不服的”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请求判决行政机关予以赔偿或者补偿”的规定,起诉人诉成都天府新区华阳街道办事处非法强拆赔偿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属于民事诉讼法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对四川省金运驾驶员培训学校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周华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余秋妹书 记 员 骆梦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