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12民初190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冯洪明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洪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19020号原告:冯洪明,男,196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文成,重庆市渝北区鸳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1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902834995C。主要负责人:周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强,男,公司员工。原告冯洪明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立案。原告冯洪明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洪明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洪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冯洪明负担。审判员  叶守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邓巧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