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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6执3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6

案件名称

378连云港中复连众复合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和亿昌环保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云港中复连众复合材料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和亿昌环保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6执378号申请执行人连云港中复连众复合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连东路195号。法定代表人任桂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庄习强,该公司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江苏和亿昌环保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广州路5号2幢1603室。法定代表人刘新亚,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连云港中复连众复合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和亿昌环保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采取查询措施,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对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无法实际扣押,无法进行处置。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706民初540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次页无正文)审 判 长  乔爱民审 判 员  刘兴超代理审判员  展 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史竹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