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23民初17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洪雅置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戴志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雅置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戴志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423民初1710号原告洪雅置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洪雅县洪川镇月珠南街69号,法定代表人:龚志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翟秋(公司职工),女,汉族,1985年8月12日出生,住洪雅县,被告戴志梅,女,汉族,1988年2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原告洪雅置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戴志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洪雅置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洪雅置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自己真实意思表示,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准予撤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洪雅置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130元,由原告洪雅置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王雪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颖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