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223财保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阿拉腾图雅因与被申请人巴图其其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阿拉腾图雅,巴图其其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223财保37号申请人阿拉腾图雅,女,1974年12月13日出生,蒙古族,身份证号码,教师,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被申请人巴图其其格,女,1979年2月12日出生,蒙古族,身份证号码,教师,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申请人阿拉腾图雅因与被申请人巴图其其格民间借贷纠纷,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巴图其其格在中国农业银行达茂联合旗支行开户的工资存款37000元。申请人以现金37000元为提供担保,并向本院提交了现金缴款单。经审查,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了被申请人出具的借条复印件。本院认为,申请人阿拉腾图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巴图其其格在中国农业银行达茂联合旗支行开户的工资存款37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从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一年)。冻结期间任何人不得擅自处分上述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王 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英春附: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