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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221民初31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3-22

案件名称

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马林、杨燕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林,杨燕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221民初3137号申请人: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平罗县城西区民族大街以西、建设路以北、纬二路以南金融大厦。法定代表人:苏义学,系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元,男,汉族,系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闸支行客户经理,住平罗县城唐徕湾6-5-402室。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马林,男,回族,个体户,住平罗县。被申请人:杨燕,女,回族,个体户,住平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林、杨燕、郭东、马学兵、马金河、杨生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登记在被申请人马林名下的与被申请人杨燕共有的的位××县号(房权证号:平房权证平罗县字第XX**号)的住房一套予以保全。申请人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该公司的财产为其本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登记在被申请人马林名下的与被申请人杨燕共有的的位××县号(房权证号:平房权证平罗县字第XX**号)的住房一套的房屋产权产籍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该财产不得过户、买卖、转让、抵押、毁损,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纪智二○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苏庆阳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第一百零五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裁定正确的,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