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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03执2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李海忠与段志成、陈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海忠,段志成,陈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03执293号申请执行人李海忠,男,1970年9月29日,汉族,郴州市苏仙区人,务农,住苏仙区。被执行人段志成,男,1981年6月14日生,汉族,郴州市苏仙区人,住郴州市苏仙区。被执行人陈彬,女,1981年9月27日生,汉族,湖南省苏仙区人,无业,住址郴州市。本院在李海忠与段志成、陈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穷尽执行措施,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李海忠至今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李海忠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湘1003民初16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权利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沈宏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李爱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