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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2行初1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原告余方秀、余方琴、余方琼、余方菊诉被告大方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方秀,余方琴,余方琼,余方菊,大方县人民政府,余成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黔0522行初100号原告余方秀,女。原告余方琴,女。原告余方琼,女。原告余方菊,女。被告大方县人民政府,住所地:贵州省大方县奢香大道。法定代表人:陈萍,县长。委托代理人袁美,贵州百里杜鹃管理区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陈念,贵州百里杜鹃管理区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第三人余成方,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方秀、余方琴、余方琼、余方菊诉被告大方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余成方土地行政管理一案中,四原告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方秀、余方琴、余方琼、余方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和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方秀、余方琴、余方琼、余方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余方秀、余方琴、余方琼、余方菊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燃人民陪审员  李学伍人民陪审员  肖明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妮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