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1执54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玉环分公司、张文荣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玉环分公司,张文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1执544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玉环分公司被执行人张文荣。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台玉民初字第00351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文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文荣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文荣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张文荣(证件号码:)在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的62×××71的存款人民币517.21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天明AUT())O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兆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