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91执4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芜湖市峨桥正平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峨桥正平超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91执423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谢文坚,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芜湖市峨桥正平超市,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经营者:程正平,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本院作出的(2016)皖0291民初3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芜湖市峨桥正平超市、程正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芜湖市峨桥正平超市、经营者程正平所有的财产在人民币8030元范围内进行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文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传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