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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2002执21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四川新豪力鞋材有限公司与吴小红、余长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新豪力鞋材有限公司,吴小红,余长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2002执2182号申请人:四川新豪力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1388号1幢5层5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G1051010704614080T。法定代表人:杨超,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吴小红,女,1986年3月2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执行人:余长友,男,1981年8月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申请人四川新豪力鞋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小红、余长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2002民初417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尚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吴小红、余长友银行账户上的存款3200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提取被执行人的合法收入3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龙 飞审判员 曾 萍审判员 梁小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肖 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