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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05刑初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0

案件名称

冯旺德监外执行决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旺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2017)青0105刑初92号罪犯:冯旺德,男,汉族,1970年3月9日出生于青海省西宁市。本院于2017年6月8日作出了(2017)青0105刑初92号刑事判决书,以贪污罪判处冯旺德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0元,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6月22日,我院委托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罪犯冯旺德的病情是否符合监外执行条件进行鉴定。2017年10月,西宁市中院出具组织诊断意见,认为罪犯冯旺德患有某病,具备监外执行、保外就医的条件。本院决定对罪犯冯旺德拟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经公示未收到异议,城北区人民检察院书面复函同意对其暂予监外执行。本院认为,罪犯冯旺德确患有严重疾病,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将罪犯冯旺德暂予监外执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