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3执16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华根福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锋,华根福,高美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3执1659号申请执行人张建锋,男,1964年10月28日出生,住遂昌县。被执行人华根福,男,1969年12月4日出生,住遂昌县。被执行人高美仙,女,1971年10月27日出生,住遂昌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丽水遂昌法院(2012)丽遂商初字第00146号判决书,于2017年08月11日向被执行人华根福、高美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高美仙名下所有财产、收入和银行存款在63604元及利息范围内予以查封、冻结、扣划、扣留及提取。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孟志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苏 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