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3126民初4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健华与陈千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健华,陈千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3126民初492号原告张健华,女,1977年9月13日出生,苗族,住古丈县。被告陈千庭(又名陈绍庭),男,1955年11月29日出生,住古丈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健华与被告陈千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陈千庭外出务工无法联系。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健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有原告承担,已交纳50元,应退25元。审判员 王伍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子仪附本判决所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