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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3126民初4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健华与陈千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健华,陈千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3126民初492号原告张健华,女,1977年9月13日出生,苗族,住古丈县。被告陈千庭(又名陈绍庭),男,1955年11月29日出生,住古丈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健华与被告陈千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陈千庭外出务工无法联系。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健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有原告承担,已交纳50元,应退25元。审判员  王伍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子仪附本判决所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