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402执6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1-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杰与被执行人龚涛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杰,龚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402执635号申请执行人张杰。被执行人龚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杰与被执行人龚涛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将被执行人龚涛所有的牌号为云F258**哈弗牌小型汽车予以查封。现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在相关金融机构未查询到其可供执行的存款,在房管部门查无房屋产权登记,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现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云0402执63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产线索,请求本院继续执行的,可书面申请本院继续执行,申请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调查核实后,确实具备执行条件的,本院重新立案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陈红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肖 杰书 记 员 殷雯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