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381执6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7
案件名称
周道强、刘丰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道强,刘丰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随州市广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381执604号申请执行人:周道强,男,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住湖北省广水市,被执行人:刘丰荣(又名刘孝平、刘小平),男,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住湖北省广水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道强与被执行人刘丰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刘丰荣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2016)鄂1381民初11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新 彰审判员 高峰审判员陈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海 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