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3民初55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2-06
案件名称
陈友志与张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友志,张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3民初5573号原告:陈友志,男,1971年6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淮南市人,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戚世清,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毅,男,1976年7月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安徽省淮南市人,个体户,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原告陈友志与被告张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原告陈友志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陈友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友志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陈友志负担。审判员 崔化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子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