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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3民初55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2-06

案件名称

陈友志与张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友志,张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3民初5573号原告:陈友志,男,1971年6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淮南市人,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戚世清,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毅,男,1976年7月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安徽省淮南市人,个体户,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原告陈友志与被告张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原告陈友志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陈友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友志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陈友志负担。审判员  崔化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子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