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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23民初33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张荣秀与肖松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荣秀,肖松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623民初3340号原告:张荣秀,女,197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被告:肖松涛,男,1980年8月23日出生,回族,住无棣县。原告张荣秀与被告肖松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荣秀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肖松涛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荣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白蜡树款28900元;2.判令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肖松涛购买原告的白蜡树,计款28900元,被告于2016年11月12日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之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拒不给付。被告肖松涛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4月份,原告张荣秀向被告肖松涛出售白蜡树241棵,每棵120元,共计款28900元。被告肖松涛于2016年11月12日为原告出具欠条。该欠款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未给付。本院认为,被告肖松涛欠原告张荣秀货款289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偿付。被告肖松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系放弃诉讼权利之行为,法律后果自负。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肖松涛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偿付原告张荣秀白蜡树款289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1元,由被告肖松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会岭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杜 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