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5民督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董可京、张冀英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董可京,张冀英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冀0425民督1号申请人:董可京,男,1974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被申请人:张冀英,女,197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邯郸市地税局干部,住。申请人董可京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董可京称,2017年10月16日,张冀英因有急用向董可京借款40万元,董可京分两次通过银行转账向张冀英支付了40万元。张冀英向董可京亲笔出具了借据:“今借到董可京现金40万元,借款期限5天,如期归还不支付利息,逾期则按月息2%支付利息至偿清之日止。”申请人董可京要求被申请人张冀英给付借款40万元并按约定支付利息。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张冀英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董可京借款40万元并按月息2%支付逾期利息。申请费2,433元,由被申请人张冀英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孟昭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吕丹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