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81执9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邱舒民、黄志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舒民,黄志雄,郭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81执988号申请执行人:邱舒民,男,1972年6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漳平市,被执行人:黄志雄,男,1971年9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漳平市,被执行人:郭勇,男,196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漳平市,关于申请执行人邱舒民与被执行人黄志雄、郭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作出(2017)闽0881民初5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黄志雄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邱舒民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万元及从2015年1月27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该判决于2017年6月9日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邱舒民与被执行人黄志雄于2017年8月8日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对被执行人黄志雄、郭勇名下的财产不予以处置,并申请把被执行人黄志雄、郭勇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暂时予以屏蔽,同时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不予以处置,该申请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 隆 武人民陪审员 李 振 清人民陪审员 韩 高 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晓丽(代)附相关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三)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四)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