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民终23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开发支公司、牛继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开发支公司,牛继山,乔太祥,李志恒,开封机电集团汽车出租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2民终23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开发支公司。住所地开封市。负责人张明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国强、聂利强,河南论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牛继山,男,汉族,1971年10月28日生,住开封市龙亭区。原审被告乔太祥,男,汉族,1970年9月13日生,住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原审被告李志恒,男,汉族,1965年4月30日生,住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原审被告开封机电集团汽车出租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法定代表人王锡铎,经理。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开发支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险开封市开发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牛继山及原审被告乔太祥、李志恒、开封机电集团汽车出租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电集团汽车租赁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2017)豫0202民初6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人民财险开封市开发支公司上诉请求:一、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二、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牛继山承担。车辆损失鉴定报告系单方委托,程序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不应当作为裁判的依据,且一审中人民财险开封市开发支公司已经对车损提出重新鉴定申请,而一审法院无理由不予准许。车辆损失鉴定报告形式存在缺陷、缺少鉴定基准日不符合有关规定,对于更换配件的残值未有任何涉及不符合常理,鉴定结果与实际损失不相符合。车辆维修费用损失缺乏必要发票予以证实。停运损失费不属于保险责任赔付范围。请求二审法院查清牛继山的车辆的实际损失,批准人民财险开封市开发支公司在一审中提出的重新车损鉴定申请,依法改判。牛继山答辩称:本案的评估是合理合法的,不存在人民财险开封市开发支公司所说的过高问题,而且车辆受损还耽误了牛继山多天的车辆运营。乔太祥答辩称:同意人民财险开封市开发支公司的意见,牛继山投的有保险。李志恒答辩称:李志恒在本次事故中受伤,受伤的案件尚未了结。牛继山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乔太祥、李志恒、人民财险开封市开发支公司、机电集团汽车租赁公司支付车辆维护费9537元、车辆营运损失费4500元、车辆评估费、施救费616元、车辆折旧费5000元、来往过路费、通讯费1500元,以上各项费用合计21153元,由乔太祥、李志恒、人民财险开封市开发支公司、机电集团汽车租赁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4月25日19时40分,乔太祥驾驶豫B×××××汽车沿龙亭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开封市龙亭西路清明上河园门前与沿龙亭西路由西向北左转掉头的李志恒驾驶的人力三轮车发生碰撞后,人力三轮车撞到在龙亭西路路北侧头西××东牛继山驾驶的豫B×××××汽车(处于行驶状态),造成牛继山驾驶的车与处于行驶状态头西尾东张中阳驾驶的豫B×××××汽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李志恒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开封市公安局午朝门派出所交管巡防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判定此次道路交通事故中乔太祥负主要责任,李志恒负次要责任,牛继山、张中阳无责任。事故发生后,牛继山驾驶的豫B×××××汽车经河南至恒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鉴定车损总价值为9537元,并在开封汽车城花费维修费9500元。牛继山为此支付鉴定费476元,其中150元由乔太祥垫付。乔太祥驾驶的豫B×××××汽车归机电集团汽车租赁公司所有,机电集团汽车租赁公司为该车辆在人民财险开封市开发支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交强险的保险期间自2016年11月30日0时起至2017年11月29日24时止,商业三者险的保险期间自2016年11月30日0时起至2017年11月29日24时止,并不计免赔。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及财产权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规定,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开封市公安局午朝门派出所交管巡防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具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对此事故认定书的真实性及责任划分,一审法院予以采信,结合本案案情,一审法院酌定由乔太祥承担80%的赔偿责任,李志恒承担20%赔偿责任为宜。本案,牛继山的损失为:车辆维护费9500元;评估费476元,营运损失参照交通运输业平均工资标准52099元/年,根据牛继山提供的证据计算15天,即2141元;交通费酌定按150元计算,以上共计12267元。本案因乔太祥驾驶的豫B×××××号轿车在人民财险开封市开发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但因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为2000元,豫B×××××车主牛继山和豫B×××××车主王炳宣均向一审法院起诉主张车辆维护费,故应由人民财险开封市开发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先予赔付车辆维护费1000元;超出部分车辆维护费8500元、评估费476元、营运损失2141元、交通费150元、评估费476元,由乔太祥、李志恒按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因乔太祥驾驶的豫B×××××号轿车在人民财险开封市开发支公司投保有商业三者险,故应由人民财险开封市开发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按比例承担80%赔偿责任,即赔偿车辆维护费6800元、营运损失1712.8元、交通费120元、评估费380.8元。李志恒按比例承担20%赔偿责任,即赔偿车辆维护费1700元、营运损失428.2元、交通费30元、评估费95.2元。鉴于乔太祥垫付评估费150元,故牛继山收到人民财险开封市开发支公司赔付款时,应返还给乔太祥150元。牛继山请求施救费、折旧费、通讯费因其没有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牛继山请求营运损失、交通费等过高部分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牛继山请求机电集团汽车租赁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因牛继山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豫B×××××车辆所有人机电集团汽车租赁公司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因此,该项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也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开发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牛继山车辆维护费1000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付牛继山车辆维护费6800元、营运损失1712.8元、交通费120元、评估费380.8元,共计10013.6元;二、牛继山收到上述款项时,返还乔太祥150元;三、李志恒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赔付牛继山车辆维护费1700元、营运损失费428.2元、交通费30元、评估费95.2元,共计2253.4元;四、驳回牛继山对开封机电集团汽车出租租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五、驳回牛继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4元,由牛继山承担70元,乔太祥承担75元,李志恒承担19元。保全费232元,由牛继山承担100元,乔太祥承担105元,李志恒承担27元。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的基本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关于人民财险开封市开发支公司应否承担停运损失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属于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范围。本案中,牛继山所有的豫B×××××号车辆因交通事故损坏无法正常营运而存在营运损失,依法应当获得赔偿。人民财险开封市开发支公司称停运损失为间接损失其不应赔偿,无法律依据,其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关于车损鉴定结论问题,一审法院判决所依据的鉴定结论,系当事人委托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对车辆损失做出的结论,符合法律规定,人民财险开封市开发支公司在一审审理期间对鉴定结论有异议,提出重新鉴定,但其没有证据证明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故一审法院不准许其重新鉴定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人民财险开封市开发支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开发支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戴玉峰审判员 孙玲玲审判员 孔德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荀文彬 百度搜索“”